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3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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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3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麗芬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6年執聲付字第1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麗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麗芬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283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1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601872
1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吳冠霆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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