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34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6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
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丙○○○均當庭表明撤回告訴,此有本院民國97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乙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二紙附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