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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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1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2月8日犯竊盜罪,經本院士林簡易庭以94年度士簡字第264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速偵字第6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確定在案,因於緩刑期內另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77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減刑條件,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典育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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