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0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陳綉敏 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4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0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繳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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