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55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理人 王姿芳 債務人 黃昭熒
黃棋鴻
一、債務人黃昭熒、黃棋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3,9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黃昭熒於民國109年至110年間邀同債務人黃棋鴻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93,984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昭熒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11年12月18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93,9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黃棋鴻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755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3984元黃昭熒、黃棋鴻自民國111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001新臺幣93984元黃昭熒、黃棋鴻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03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25001新臺幣93984元黃昭熒、黃棋鴻自民國112年0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3984元黃昭熒、黃棋鴻自民國11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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