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家豪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3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