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8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共同賴鴻鳴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俊達 律師
粘怡華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錫恩 律師
黃俊達律師 蘇文斌 律師被告丁○○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