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7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繳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嫌妨害自由案件,前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2月17日諭令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甲○○如數繳納後,因而免予羈押,現因被告於審判中傳拘無著,顯已棄保逃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將已繳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李宜娟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