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2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觀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劉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榮銘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榮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無法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陳榮銘之建物謄本(建物座落新北市○○區○○路○○○號15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