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91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9168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巷1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以壹佰伍拾元計付,延滯第二個月以參佰元計付,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按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手續費。及另預借現金等交易之手續費壹佰柒拾伍元亦請一併負擔,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與聲請人訂定信用卡使用契約,信用卡額度新台幣(以下同)120,000元,依約債務人得持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預借現金等交易,惟需另給付手續費,且於各該記帳消費後次月二十五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另給付聲請人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收之利息,並自延滯日起按第一個月150元,第二個月300元,第三個月以後每月600元計收違約手續費。緣債務人於九十四年十二月起未依約繳付消費款本金115,949元及其利息、違約手續費,屢經催討,拒不清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請求鈞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