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小調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小調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小調字第29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5,666元,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聲請本院調解。查被告住所地在臺北縣汐止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因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書記官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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