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4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9月17、18日間某不詳時間(聲請書誤載為95年9月18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6號(新竹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189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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