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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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景登 律師(即 陳宏正 之遺產管理人)等7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選任余景登為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 陳復軒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附表:
┌──┬────────────────────────┐│編號│地號(苗栗縣○○鄉○○段○○○○號碼│├──┼────────────────────────┤│1│334地號土地│├──┼────────────────────────┤│2│335地號土地│├──┼────────────────────────┤│3│336地號土地│├──┼────────────────────────┤│4│337地號土地│├──┼────────────────────────┤│5│338地號土地│├──┼────────────────────────┤│6│339地號土地│├──┼────────────────────────┤│7│432地號土地│├──┼────────────────────────┤│8│433地號土地│├──┼────────────────────────┤│9│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鄰0000000號建物│├──┼────────────────────────┤│10│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鄰000號建物│├──┼────────────────────────┤│11│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鄰○○000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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