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拍字第5號
聲 請 人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丁○○
號2樓
上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
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中關於「本金1,658,73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
「本金18,1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