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調整地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842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因與豐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調整地租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高金枝法官黃麟倫法官李媛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