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01號聲明人 莊榮兆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第三審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117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即被告莊榮兆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9年4月16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178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審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2號刑事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另駁回聲明人之第三審上訴(此部分已確定),復於109年4月27日、28日提出「刑事急祈……重大爭議等諸多不法狀」,並檢附相關附件,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蔡彩貞法官林孟宜法官吳淑惠法官李錦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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