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0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0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0326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伍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肆佰伍拾元,延滯第四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玖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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