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405號聲請人 洪嘉澤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附表:股票113年度司催字第00040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1-ND-385370-611000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2-ND-460067-11100000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D-609464-811000004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D-695830-111000005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D-730011-111000006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D-874265-911000007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D-874266-011000008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D-874267-211000009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D-874268-41100001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D-874269-61100001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D-874270-21100001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D-956952-41100001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D-975635-811000014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1304329-511000015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1304330-111000016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1304331-311000017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1304332-511000018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1304333-711000019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1304334-91100002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1304335-01100002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1304336-21100002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1304337-41100002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1304338-611000024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1304339-811000025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1304340-411000026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1304341-611000027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1304342-811000028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1304343-011000029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1304344-11100003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1304345-31100003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1304346-51100003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1304347-71100003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1304348-911000034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1304349-011000035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1529508-811000036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1529509-011000037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1684249-911000038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X-366521-81486039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X-450993-1116504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X-495863-0161304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X-565037-1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