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7號原告 董水應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1200元(計算式:94×9600元÷2=45萬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應提出金門縣○○鎮○○村段○○○○號土地為原告祖遺、現與訴外人 董祥義 共有之文件為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