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01號原告 楊欽文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欽明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捌萬參仟肆佰壹拾貳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