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26號原告 王俊雄 原告與被告 吳川 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174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4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935,125元,經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僅就不符合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財產損害13,830元部分,繳納1,000元,惟嗣於民國108年4月22日追加請求被告應給付1,968,749元,扣除無需繳納裁判費之部分後【1,968,749-(935,125-13,830)=1,047,45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