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59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威成
蔡宜君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葉威成、蔡宜君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相姦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以言詞及具狀撤回對被告葉威成、蔡宜君之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