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50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茂盛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342號),本院就傷害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陳茂盛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茂盛被訴傷害部分之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于國美 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傷害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被告被訴傷害部分,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被告被訴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應併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