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司小調字第29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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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司小調字第2999號
聲 請 人 醫療財團法人 徐元智 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芳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楷安 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復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末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
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楷安積欠聲請人新台幣(下同
)10,807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相對人仍未履約清償,爰
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上開醫療費用。經查,本件
相對人住所地位於臺北市萬華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0條、第10條第2項及第405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依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馬秀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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