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勞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勞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美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雅仕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年9
月11日106年度壢勞簡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
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暫
予核定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818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為5,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
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