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勞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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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勞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美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雅仕達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創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年9
月11日106年度壢勞簡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
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暫
予核定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818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為5,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
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