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54號原告宏醫藥妝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湘青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金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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