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8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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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8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建智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建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建智前因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14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確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639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黃惠敏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