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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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92號原告三德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桂枝 被告 蕭敏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邱瑞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蕭敏男住所地在新北市林口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又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提存款債權存在,另請求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將500萬元之定存單支付轉給債權人,亦非專屬管轄範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宜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