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94號聲請人 黃肇嘉 上列聲請人與 莊寶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本件確切之利息起算日。(自裁定送達翌日起算或如附表所示之日起算)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94號聲請人 黃肇嘉 上列聲請人與 莊寶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本件確切之利息起算日。(自裁定送達翌日起算或如附表所示之日起算)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