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交簡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交簡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
年度偵字第144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台幣壹萬捌仟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 范傅洋 」之署押及指印共壹拾玖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補正如下:
被告甲○○於警詢時偽造「范傅洋」之署押及指印,但係就
同一酒醉駕駛公共危險案件,基於同一冒名應訊之犯意,而
侵害同一法益,接續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押及指印,應論以
一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216條、第21
0條、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10款、第21
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台北市○○○路○段○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賴恩慧
附表:
┌────────────┬─────────────┐
│文件名稱│偽造署押枚數│
├────────────┼─────────────┤
│酒精濃度測定單│署押1枚、指印5枚│
├────────────┼─────────────┤
│員警攔停稽查表│署押1枚、指印1枚│
├────────────┼─────────────┤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署押1枚、指印1枚│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署押1枚、指印1枚│
│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補充││
│資料表││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署押3枚、指印4枚│
│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
│紀錄表││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
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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