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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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0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謙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謙遜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李謙遜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6、7、9、11、12、14、15屬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
2、3、5、8、10、13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自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而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即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本院已通知受刑人於收到通知後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表示請求從輕量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類型,其犯罪情節、所侵害之法益、罪質,及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於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範圍內,裁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方維仁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8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12/02/07112/02/14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025號臺中地院112年度易字第961號112/06/26臺中地院111年度易緝字第22號112/07/25否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224號【編號1至10經中高分院113年度抗字第2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送分台中分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994號】2竊盜有期徒刑3月-4次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12/02/08112/02/20112/02/25112/02/25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025號臺中地院112年度易字第961號112/06/26臺中地院112年度易字第961號112/07/25是臺令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225號3竊盜有期徒刑5月111/06/20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701號、112年度偵字第15489號臺中地院112年度易字第1264號112/07/31臺中地院112年度易字第1264號112/08/24是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033號4竊盜有期徒刑8月111/10/28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701號、112年度偵字第15489號臺中地院112年度易字第1264號112/07/31臺中地院112年度易字第1264號112/08/24否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034號5竊盜有期徒刑3月112/01/30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812號臺中地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834號112/10/13臺中地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834號112/11/14是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038號6竊盜有期徒刑1年111/07/13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814號臺中地院112年度易字第661號112/11/21臺中地院112年度易字第661號112/12/19否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4號7竊盜有期徒刑7月-4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12/02/14112/02/14112/02/14112/01/31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914、22815、22823要22933、23353號臺中地院112年度易字第1706號112/09/25臺中地院112年度易字第1706號112/10/24否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0號8竊盜有期徒刑3月-2次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12/02/20112/02/13112/02/13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914、22815、22823要22933、23353號臺中地院112年度易字第1706號112/09/25臺中地院112年度易字第1706號112/10/24是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1號9竊盜有期徒刑7月112/01/23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440、24687號臺中地院112年度原易字第56號112/11/15臺中地院112年度原易字第56號112/12/12否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21號10竊盜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12/02/01112/01/24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440、24687號臺中地院112年度原易字第56號112/11/15臺中地院112年度原易字第56號112/12/12是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22號11竊盜有期徒刑8月-2次有期徒刑9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2/02/01(4次)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87、00000000號南投地院112年度易字第579號113/01/04南投地院112年度易字第579號113/02/07否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45號(囑託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753號代執行)12竊盜有徒徒刑7月112/02/02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125號臺中地院112年度原易字第94號113/03/12臺中地院112年度原易字第94號113/04/09否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884號13竊盜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12/02/08112/02/10112/02/11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863、25834、26545號臺中地院112年度易字第3136號113/03/06臺中地院112年度易字第3136號113/04/18是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291號14竊盜有期徒刑7月112/02/15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908號苗栗地院112年度易字第961號113/04/15苗栗地院112年度易字第961號113/05/09否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56號(囑託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949號代執行)15竊盜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112/01/31(3次)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698、9878、16918號及112年度偵緝字第988、989號彰化地院112年度易字第993號、112年度原易字第21號113/07/29彰化地院112年度易字第993號、112年度原易字第21號113/09/04否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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