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65號聲請人 鄭閔珊 聲請人 鄭雅珊 上列聲請人鄭閔珊等二人因與相對人 賴威志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鄭閔珊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正本10張。
二、經核對聲請狀附表與本票影本,其中:
(一)本票號碼:TH230742、TH230723、TH230720、TH230735、TH230734、WG0000000、TH230719、TH230718,此8張本票未載到期日,然附表資料均填有到期日,是請具狀更正之。
(二)本票號碼:WG0000000、WG0000000,此2張本票之到期日似均為民國105年12月31日,然附表資料所填日期均非該本票到期日,是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並請釋明此2張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年、月、日?
三、請提出相對人賴威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