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簡字第16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審簡字第16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裕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1286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審易字第2515號),裁定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黃建裕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黃建裕前於民國97年8月間某日起至98年3月間止,因詐欺取財案件(加入詐欺集團詐騙眾多被害人),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8月24日以99年度金上訴字第6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復因積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黑 」之成年男子所經營地下錢莊共新臺幣(下同)2萬2000元借款,無力歸還本息,竟又自99年1月2、3日起,與綽號「小黑」、「 小宋 」、「 小王 」、「胖子」、「 阿飄 」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及 吳德麟 、 蕭暐釗 (均經本院於100年5月19日以99年度易字第169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小黑」負責提供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人頭行動電話予黃建裕使用,另由「阿飄」及吳德麟、蕭暐釗負責提供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密碼,黃建裕及「小宋」則負責前往桃園縣中壢市之空軍一號客運站領取「小黑」、「阿飄」、吳德麟、蕭暐釗提供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經黃建裕與「小宋」於自動櫃員機測試提款卡功能正常後,以現金存款或空軍一號包裹運送之方式支付「阿飄」、吳德麟、蕭暐釗等人每張提款卡1萬3000元至1萬5000元之報酬,再以電話或簡訊將人頭帳戶戶名與帳號告知在大陸地區之「小王」、「胖子」,由「小王」、「胖子」冒充網路拍賣賣家,使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誤信有得標網路拍賣商品、或先前網路拍賣發生退款而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 閻稚璇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9年11月16日以99年度壢簡字第2027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所開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龍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詐欺行為得逞後,復由黃建裕依指示持閻稚璇前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轉入之款項,再將領得款項交予「小黑」,或依「小黑」指示轉匯大陸,而黃建裕每提領10萬元,可獲取3000元報酬,另每次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可獲取500至1000元之報酬。嗣於99年6月2日16時25分許,為警在桃園縣平鎮市○○路○號「娛樂世界網咖」內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悉上情(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款地或上網購物地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證據:㈠被告黃建裕於警詢、偵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證人 陳玲 如之證述。
㈢證人 謝淑鳳 之證述。
㈣證人 林紹龍 之證述。
㈤證人 王仁妙 之證述。
㈥證人 林佳蓉 之證述。
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月28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
暨郵政國內匯款單3紙、跨行轉帳轉入查詢表及跨行提款交易查詢表等資料。
㈧臺灣銀行屏東分行屏東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影本1紙。
㈨第一商業銀行建國分行100年2月17日一建國字第00023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
㈩華南商業銀行總行100年2月18日營清字第0000000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0年2月21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00號等4人帳戶立帳申請書。
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
第一銀行建國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1份。
被害人檢舉詐騙電子郵件1份。
三、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如行為人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吳德麟、蕭暐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黑」、「小宋」、「小王」、「胖子」、「阿飄」等人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相互謀議,而推由「小王」、「胖子」等人下手實施,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8次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已有詐欺犯罪紀錄,仍不思以正當手段歸還積欠「小黑」之款項,竟參加詐騙集團向他人詐騙,使無辜被害人受騙上當,應予非難,惟其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非無悔意,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犯罪手段、犯罪分工、所生危害、所得利益,及犯後迄今僅與被害人 徐泓禎 、林佳蓉達成和解,並當庭向被害人林佳蓉道歉,就其餘被害人部分則均未實際進行或達成和解協議,亦未實際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被害人 陳玲如 、 羅岳軍 、謝淑鳳、王仁妙則表示就被告本件刑度無意見或請求依法判決等一切情狀(此參本院102年11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卷附之公務電話紀錄、刑事審查庭調解紀錄表等件即明),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於102年1月23日公布、同年1月25日施行,該條雖增列合定應執行刑之例外規定,惟本案並非該條新增但書之情形,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附此敘明。
四、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四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其中3000元為被告個人所有,且查無其他證據證明係因犯罪所得之物,另7萬3000元則為被告遭警查獲後,經警命被告以前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提款卡自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業據被告於本院另案審理時供述在卷(見99年度易字第1897號卷第10頁反面),上揭7萬3000元之款項確係被害人受詐欺陷於錯誤所匯入,應發還被害人,均不予諭知沒收;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五所示之物,固亦係被告所有,然無積極證據認定與本案被告所犯各罪有關,亦非屬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賽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款地或上網│證據索引││號│││(新臺幣)│購物地││├─┼───┼────┼─────┼──────┼───────────┤│一│陳玲如│99年6月2│1萬2080元│屏東縣屏東市│1、證人陳玲如於檢察官││││日11時45│││訊問時所為證述(100││││分許│││年度偵字第3195號卷│││││││第116頁至第117頁)│││││││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月28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跨行轉帳﹝轉入交易│││││││﹞轉入帳號查詢(同│││││││上卷第7頁、第10頁、│││││││第24頁)│││││││3、臺灣銀行屏東分行100│││││││年2月22日屏東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影本1紙(同上│││││││卷第31頁至第32頁)│├─┼───┼────┼─────┼──────┼───────────┤│二│ 魏意儒 │99年6月2│4500元│桃園縣龍潭鄉│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日│││司100年1月28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00年度偵字第3195號│││││││卷第7頁、第10頁)│││││││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0年2月21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影本1份(│││││││同上卷第45頁、第49│││││││頁)│├─┼───┼────┼─────┼──────┼───────────┤│三│羅岳軍│99年6月2│4500元│新北市三重區│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日│││司100年1月28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00年度偵字第3195號│││││││卷第7頁、第10頁)│││││││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0年2月21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影本1份(│││││││同上卷第45頁、第50│││││││頁至第50頁反面)│├─┼───┼────┼─────┼──────┼───────────┤│四│謝淑鳳│99年6月2│9380元│臺北市松山區│1、證人謝淑鳳於檢察官││││日11時41│││訊問時所為證述(100││││分許│││年度偵字第3195號卷│││││││第78頁至第79頁)│││││││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月28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跨行轉帳﹝轉入交易│││││││﹞轉入帳號查詢(同│││││││上卷第7頁、第10頁、│││││││第24頁)│││││││3、第一商業銀行建國分│││││││行100年2月17日一建│││││││國字第00023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之開戶│││││││基本資料1紙(同上卷│││││││第37頁至第38頁)│││││││4、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同上│││││││卷第87頁)│││││││5、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1份(同上│││││││卷第88頁)│││││││6、被害人檢舉詐騙電子│││││││郵件(同上卷第89頁│││││││至第94頁)│├─┼───┼────┼─────┼──────┼───────────┤│五│林紹龍│99年6月2│6000元│臺北市信義區│1、證人林紹龍於檢察官││││日13時5│││訊問時所為證述(100││││分許│││年度偵字第3195號卷│││││││第102頁至第103頁)│││││││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月28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跨行轉帳﹝轉入交易│││││││﹞轉入帳號查詢(同│││││││上卷第7頁、第10頁、│││││││第24頁)│││││││3、華南商業銀行總行100│││││││年2月18日營清字第│││││││0000000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相關│││││││資料1份(同上卷第40│││││││頁至第43之1頁)│├─┼───┼────┼─────┼──────┼───────────┤│六│徐泓禎│99年6月2│1萬1000元│桃園縣桃園市│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日12時42│││司100年1月28日儲字││││分許│││第0000000000號函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郵政國內匯款單1紙(│││││││100年度偵字第3195號│││││││卷第7頁、第10頁、第│││││││13頁)│├─┼───┼────┼─────┼──────┼───────────┤│七│王仁妙│99年6月2│3萬5000元│臺南市安平區│1、證人王仁妙於檢察官││││日15時40│││訊問時所為證述(102││││分許│││年度偵緝字第1286號│││││││卷第53頁至第53頁反│││││││面)│││││││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月28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郵政國內匯款單1紙(│││││││100年度偵字第3195號│││││││卷第7頁、第10頁至第│││││││11頁)│├─┼───┼────┼─────┼──────┼───────────┤│八│林佳蓉│99年6月2│7000元│臺南市歸仁區│1、證人林佳蓉於檢察官││││日15時37│││訊問時所為證述(102││││分許│││年度偵緝字第1286號│││││││卷第53頁反面)│││││││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月28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郵政國內匯款單1紙(│││││││100年度偵字第3195號│││││││卷第7頁、第10頁、第│││││││12頁)│└─┴───┴────┴─────┴──────┴───────────┘附表二┌──┬─────────────────────────┬──────┐│編號│沒收物名稱│數量│├──┼─────────────────────────┼──────┤│一│新臺幣7萬6000元│千元鈔76張│├──┼─────────────────────────┼──────┤│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提款卡│1張│││(帳戶:00000000000000號)││├──┼─────────────────────────┼──────┤│三│中國信託提款交易明細│3張│├──┼─────────────────────────┼──────┤│四│NOKIA牌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1支│├──┼─────────────────────────┼──────┤│五│手抄紙│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