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7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謝旻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字第1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旻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謝旻富即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5千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現金具保後,將具保人即受刑人釋放在案,茲因該具保人即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三、經查,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5千元,經具保人即受刑人於民國100年12月6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後,將具保人即受刑人釋放,該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3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惟聲請人依受刑人住所通知並派警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再經聲請人依具保人即受刑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即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即受刑人未到案執行,此有上開判決書、刑事保證金收(刑保字第00000000號)、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7月27日101年度執字第1825號通知等件附卷可稽,而具保人即受刑人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堪認受刑人即具保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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