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晟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朝榮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浩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伍仟玖佰伍拾捌元(原告請求金額為美金1萬7,220元,依起訴日即民國100年1月5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以1美元兌換新臺幣29.382元折算。計算式:17,220×29.382=505,95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零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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