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思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366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壹袋(驗餘淨重零點伍壹肆陸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之聲請書影本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王思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662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卷附之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另被告於民國108年10月4日為警查獲並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1袋(驗餘淨重0.5146公克,含量微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個),將之送鑑驗後,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10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等件在卷可查(見毒偵卷第7頁至第10頁、第43頁)。另盛裝扣案之毒品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因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且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而屬違禁物。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