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0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李俊儀 相對人即債務人 宋瑋哲
黃尤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7502元宋瑋哲、黃尤玫自民國110年10月07日起至民國111年03月09日止年息0.9%001新臺幣47502元宋瑋哲、黃尤玫自民國111年0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7502元宋瑋哲、黃尤玫自民國110年11月08日起至民國111年03月09日止年息0.09%001新臺幣47502元宋瑋哲、黃尤玫自民國111年03月10日起至民國111年05月07日止年息0.19%001新臺幣47502元宋瑋哲、黃尤玫自民國111年05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38%附件:
一、緣債務人宋瑋哲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黃尤玫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其中編號1已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98,165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二、詎債務人宋瑋哲於110年11月07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47,502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黃尤玫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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