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86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曹訓察 相對人 洪明昌 關係人美佳和食品批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明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洪明昌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12月12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以擔保相對人洪明昌及關係人美佳和食品批發有限公司現在及將來所負借款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及關係人於105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間至108年12月15日止,並約定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1期未給付,則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前揭債務自106年9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付,總計尚欠本金1,516,158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動用申請書、授信合約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6年12月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均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相對人、關係人迄今未提出不同意見陳述。復參以聲請人所提之各項書證,堪認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18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二林鎮│犁頭厝││132-4│田│00│24│44.00│1/3│分割自132地│││││││││││││號│├──┼───┼────┼────┼────┼────────┼─┼──┼──┼──────┼─────────┼──────┤│002│彰化縣│二林鎮│犁頭厝││132-5│田│00│05│31.00│1/3│分割自132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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