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0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0036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連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丁○○、甲○○、乙○○、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