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57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程盈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債務人福樣創意影像有限公司吳明義 等二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債權人檢附之釋明文件顯與債務人不符,經本院於108年7月12日通知債權人補正,經債權人於108年7月17日收受,惟迄今尚未補正釋明文件,是其陳述均未足以釋明雙方當事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受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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