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3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陳榮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雄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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