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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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00號聲請人 曹文雄 相對人 吳晨甫 相對人大盟空調冷凍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龍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肆拾貳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明。另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第9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㈠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
107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嗣原告(即聲請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被告(即相對人)亦於第二審訴訟進行中提起附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54號民事判決確定,上訴人即原告(即聲請人)之上訴駁回,被上訴人即被告(即相對人)附帶上訴部分有理由,而將第一審之判決部分廢棄,其餘附帶上訴駁回,並諭知第二審上訴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其餘附帶上訴駁回部分,第二審附帶上訴之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而經本院審查聲請人提出之費用計算書、單據以及相對人提出之單據,並調閱前述卷宗核對後,依前述裁判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得兩造各審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如附表所示。
㈡經核算後,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連帶賠償已預納之第一審
裁判費,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9,889元,惟應賠償予相對人預納之第二審附帶上訴裁判費1,447元。則經抵銷後,確定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予聲請人之差額為68,442元(計算式:
69,889元-1,447元)。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古小玉┌─────────────────────────────────────┐│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訴訟費用審級│項目│金額│備註││││(新臺幣)││├──────┼──────┼─────┼─────────────────┤││裁判費│83,566元│⑴第一審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預納。││第一審├──────┼─────┤⑵鑑定相關費用包含鑑定費12,000元、││訴訟費用│鑑定相關費用│17,790元│107年7月4日門診費用450元、107年6││├──────┼─────┤月7日門診費用4,320元及450元、107│││合計│101,356元│年7月19日門診費用570元。│├──────┴──────┴─────┴─────────────────┤│兩造第一審級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⑴第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而諭知原告(即聲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10分之3部分,││因原告上訴駁回確定,此部分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為30,407元(計算式:││101,356元×3/10)。││⑵第一審判決原告勝訴而諭知被告(即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10分之7部分,││於被告提起附帶上訴後,經第二審判決將此部分判決廢棄改判,並諭知該廢棄部分││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餘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故廢棄改││判部分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為69,889元{計算式:101,356元×7/10││×(5,917,567元-88,450元)÷5,917,567元};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為││1,060元{計算式:(101,356元×7/10)-69,889元}。││⑶綜上,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應負擔者為31,467元,相對人應負擔者為69,889元。│├──────┬──────┬─────┬─────────────────┤│訴訟費用審級│項目│金額│備註││││(新臺幣)││├──────┼──────┼─────┼─────────────────┤│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3,923元│由聲請人預納。││訴訟費用├──────┼─────┼─────────────────┤││附帶上訴│13,545元│由相對人預納。│││裁判費│││├──────┴──────┴─────┴─────────────────┤│兩造第二審級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⑴第二審判決上訴駁回而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故此部分││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為23,923元。││⑵第二審判決附帶上訴廢棄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其餘││附帶上訴駁回部分,第二審附帶上訴之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故││廢棄部分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為1,447元(計算式:13,545元×88,450元││/828,005元);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為12,0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