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侵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侵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31號原告0000甲000000(姓名、地址均詳卷)原告兼法定代理人0000甲000000A(姓名、地址均詳卷)
0000甲000000B(姓名、地址均詳卷)被告A男(姓名、地址均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8年度侵訴字第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陳鈴香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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