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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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附民原告佳新鈴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錦貴 附民被告 曾虹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緝字第2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川傑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