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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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37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丙○○○○是獨資或合夥?另己○○○是否即丙○○○○,暨保證人戊○○、丁○○是否同併為債務人?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蔡杰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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