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二三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以法(九一)矯司字第0九一00二四六七四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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