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度交簡上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交簡上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交簡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甲○○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金城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城交簡字第三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三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及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上訴理由稱:原審量刑過重,請求給予上訴人自新之機會云云。惟查原審量刑時已斟酌上訴人前於八十八年間甫因酒後駕車經本院判處罰金一萬元,仍不知警惕等情狀,量處罰金三萬元。經核其量刑並無違法或失出失入之情形,上訴人以量刑過重為理由提起上訴,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沒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圳義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蕭廣政
法官朱中和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靜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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