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66號
原   告 乙○○
            號3樓
      丙○○
      甲○○
      丁○○
      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埔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共計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伍佰零貳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伍佰貳拾元。
  (至各原告應補繳之裁判費得自行以各自請求金額占請求總
  金額之比例計算分擔之,但不得分別繳納。)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詳細載明所請求給付之細目及
  其金額,併列出計算式,另應提出所有證物(例如薪資單及
  薪資扣繳憑單或勞工保險卡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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