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崙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