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審交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健志輔佐人劉瑋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健志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林昱志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